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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新规范

文章出处:作者:河南卓美防雷公司|郑州防雷检测工程施工|重庆避雷针避雷器发表时间:2018-09-25 19:4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量体裁衣地采用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体系、油罐、化工户外设备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细心查询地舆、地质、土壤、气候、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征等的基础上,具体研讨防雷设备的方法及其安顿。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实行本规范的规矩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规范的规矩。

  第二章 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运用性质、发生雷电事端的可能性和成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运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许多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构成巨大损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构成巨大损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关键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礼堂、作业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核算中心、国际通讯纽带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许多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运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构成巨大损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构成巨大损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估量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作业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布的公共建筑物。

  九、估量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居处、作业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估量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核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关键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估量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

  三、估量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居处、作业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估量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发生的成果,并结合当地气候、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要素,判定需求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均匀雷暴日大于15d/a的区域,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挺立建筑物;在均匀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区域,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挺立建筑物。

  第三章 方法

  第一节 一般规矩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用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方法。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矩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用防雷电感应的方法。

  第3.1.2条 装有防雷设备的建筑物,在防雷设备与其它设备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绝的情况下,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方法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出色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规模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标准不该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规模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判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规模内的空距离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时间燃烧燃烧、一排放就燃烧燃烧时,及发生事端时排放物才到达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规模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联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运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设至极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络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0.1hx) (3.2.1-1)

  当hx≥5Ri时,

  Sa1≥0.1(Ri+hx) (3.2.1-2)

  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设备的冲击接地阻值(Ω);

  Hx—被保护物或核算点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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